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一、
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