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万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