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年) 三、

三、 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