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一) 二、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