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 (二)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 (三)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四)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五)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 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