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二条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保险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名称应当与结算参与人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