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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等信息变更时,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相应材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