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一条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身名义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唯一一个结算备付金账户,通过该账户并按一个净额完成其所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基金等(不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全部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