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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二、 请各保监办按《关于做好财产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44号)及《关于报送人寿保险公司行政处罚统计表的通知》(保监发〔2003〕17号)的要求,汇总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处罚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