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一、 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一、 一、 各保监办在处罚保险机构违规行为时,凡涉及给予罚款处理的行为,应要求受处罚的保险机构及时向其总公司报告处罚结论,并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交纳罚款。被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向保监办提供其总公司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收到其分支机构关于受处罚的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缴纳罚款。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