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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垫付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一、

一、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4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预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职责。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法定保险”的含义,因此,保险公司对一些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强制三者险给予预付。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法定保险。因此按地方性法规推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再符合法定保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