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垫付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保险公司垫付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北京保监局: 你局《关于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处理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京保监发〔2004〕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4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二、 保险合同与《办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三、 商业三者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