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二、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二、 二、 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相互代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