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一、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一、 一、 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引用法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