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杭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险营销服务部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可以向其发放《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相互代理的业务范围由申请… 二、 在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不设级别对等的限制,产、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可以与对方的支公司或分… 三、 不得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增列有关内容取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