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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2007年)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保险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使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效果,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5号),现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保险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使自查自纠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效果,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中治贿发〔2007〕1号)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关于保险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65号),现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