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2019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等信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门相关处罚信息统一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可免费公开查阅的公共信用记录。其中,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