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条 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调度运行管理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报送本企业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统筹安排并网运行的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因故需要调整发电设备检修安排时,应当征求发电企业的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