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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一)

(一)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材料应报中国保监会及展业地保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