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二、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二、 二、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一)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材料应报中国保监会及展业地保监局备案。 (二) 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中心须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电话中心应配备电脑系统、通话系统、录音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听系统等运营基础设施。 (三) 保险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电话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单证管理,完善收费及结算流程,原则上避免现金收费。在客户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提供现金收费方式,但需规范现金收费管理…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