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四)

(四) 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的,除取得合作机构书面同意外,只能以保险公司名义致电客户;以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保险代理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