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五、 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2008年) 五、 五、 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一) 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 (二) 电话录音是确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的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保存时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 (三) 保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严格管理电话呼出时间,并设置专门人员定期核查销售过程电话记录。对拒保客户应作记录,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四) 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的,除取得合作机构书面同意外,只能以保险公司名义致电客户;以合作机构名义致电客户,应明确告知客户其保险代理性质。 (五) 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的保险产品,对于其中的死亡保险责任,应当采取有效方式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