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40.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40. 40.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 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 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 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