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二、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二、 二、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 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 (二)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