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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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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一)

二、 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 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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