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4. 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一)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一) 4. 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一) 各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为减少工作重复,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结果的统一性,各地应加快开展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