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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3. 4. 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二、 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5. (二)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2001年) (二)

4. 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 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

(二) 国有农场土地权属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由农垦部门在业务经费中予以安排。为节省开支,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农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地籍测量。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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