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或者退休后的规定年限内,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接受与本人原所办案件和其他业务相关的企业、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的聘任;
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办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