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综合行政岗位人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部门从事综合行政管理、司法辅助业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