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违反本规定所获取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