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能够及时主动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其中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其中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必要时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