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二、 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2014年) 第六条 二、 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六条 对于执行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程序性执行文书,各级法院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送达服务。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人民法院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行文书的,应当在立案时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确认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