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尚未设立监察部门的人民法院,由本院政工部门承担本规定赋予监察部门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