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 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代表案件当事人接收、填写廉政监督卡或者接受廉政回访。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