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当将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