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一)

(一)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