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四、 其他事项 (一)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一) 四、 其他事项 (一)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