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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2002年) 四、

四、 其他事项

(一)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 (二)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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