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条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受托法院一般应当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委托同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项委托办理的除外。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