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条 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委托法院发起事项委托应当由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事项委托模块中录入委托法院名称、受托法院名称、案号、委托事项、办理期限、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批后,该事项委托将推送至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核查文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后推送给受托法院。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