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六、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六、 六、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 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 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 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 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