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4.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4. 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3.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