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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九、

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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