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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5.

5. 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

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第2号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如果报告期内未发生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偿付能力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及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1号-2号等的要求编制。以前年度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以不列报比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