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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2004年12月15日之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第6号的要求,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2004年12月15日之前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双轨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即在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报送按照13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评估的责任准备金作为备考数据。但认可负债表中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均应以分保(转分保)前的金额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