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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等法规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认真编报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 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

三、 根据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相关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的规定,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表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一) 认可资产表的变化 1. 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填列其账面… 2. “存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存放在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货币资金。本项目不包括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在“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反映… 3. “待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正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从逆回购方买回的证券。 4. “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和买断式逆回购确认的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保险公司进行买断式逆回购购入的待返售证券应按证券类别分别在“… 5. “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对外拆出的资金。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 6. “应收股利”项目,反映已宣告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 7. “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 8. “房地产评估增值”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进行房地产评估所确定的评估增值。该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累计评估增值余额。如果评估增值余额小于零,应当将其“账面… 9. 删去原认可资产表的第1.1行“其中:资本保证金”项目和第12行“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项目。 (二) 认可负债表的变化 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为报告期末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 2. “卖出回购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和买断式正回购确认的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款。 3. “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反映保险公司(逆回购方)根据买断式回购协议将来要返售给正回购方的证券。 4. “应付次级债”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中确认为认可负债的部分。

四、 偿付能力报表附注包括:

(一) 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依据和编报基础; (二) 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三)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和问题解答第2号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 (四) 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 投资资产中各类债权资产的明细和其他投资资产的明细; 若认可负债表中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小于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责任准备金,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差异金额和具体原因。

五、 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内容和内设的公式。偿付能力报告中必须包括所有要求的明细表(目录见附件三)。如果报告期内没有某张明细表所反映的业务,则在该明细表的数据空格中填“0”。

六、 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以前年度数据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号-第5号及其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2号等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的期初比较数据编报确有困难的,可不列报期初比较数据。

七、 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八、 各公司应在2005年4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 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 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电子文本中可以不包括明细表; (三) 所有偿付能力报表(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明细表等)和监管指标报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保监会网…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九、 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一、 鼓励保险公司提前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计提责任准备金,编制2004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十二、 关于偿付能力报告的其他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的有关规定。

十三、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映。联系人:郭菁、栗利玲,联系电话:010-6650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