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 (四)

(四) 继续治理公路“三乱”。凡不符合规定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按要求完成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巩固治理成果,争取2003年有更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完善治理工作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提出从根本上解决公路“三乱”问题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