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 (三)

(三) 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农业税及其附加不许超过国家规定的税率上限,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准在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之外对农民进行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收费。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集资项目。要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真正摸清债务底数,不准突击清收税费尾欠,不能把乡村债务分摊到农民身上。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审核,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建房收费和向农民工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禁止在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继续向农民收取;禁止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禁止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报刊,增加群众负担;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除依法颁发的证照、证书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借婚姻登记等“搭车”收费。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涉农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公示制,完善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