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工作制。因特殊情况确需暂停工作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加强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