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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路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应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 第十二条 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护单位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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