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